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UAZ00 27 川环法阿州罚字〔2015〕27 号
被处罚者: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3200000001569
机构代码: 21135246-0
法定代表人张有才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地址: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的下庄电站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况下,装机容量超环评批复审批规模,未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像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则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已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罚告字〔2015〕27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 听告字〔 2015〕27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下庄电站停止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下庄电站停止运行,罚款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下庄电站停止运行,限期重新报批下庄电站扩容后的环评手续,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准后,方可恢复运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22-603401040013782(帐号) ,农业银行马尔康县支行 (开户行)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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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