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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5-12-28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UAZ00 19川环法阿州罚字〔2015〕19 号


  被处罚者: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132270000011631-1

机构代码:5132260000002301-1

  法定代表人罗仕伟职务董事长电话

   地址:金川县金川镇水电路4号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的拥玛电站装机超环评批复审批规模,未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像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则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已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罚告字〔2015〕1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 阿州 听告字〔 2015〕19号)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拥玛电站停止建设,罚款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拥玛电站停止建设。限期重新报批拥玛电站扩容后的环评手续。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

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22-603401040013782  (帐号) ,农业银行马尔康县支行 (开户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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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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