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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及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达到预期污染治理效果和环境效益,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8〕21号)的要求,我局拟与州财政局于近期组织开展我州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请已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各有关企业和项目单位积极做好迎接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材料请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需求进行准备,并附项目照片。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专项资金 验收 通知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 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 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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